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四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的通知》(苏水运管〔2020〕11号),现将2022年全区78座在册小型水库“四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若责任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继任人员即为新的责任人。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水库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单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单位(巡查)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防汛负总责。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安全、防汛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安全、防汛负直接责任,负责水库运行管理、控制运用、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险情处置及报告等安全、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现场公告水库“四个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辖区内小型水库,以书面形式将工程情况、履职要求告知相关责任人,确保各责任人能够知职履职,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和综合效益正常发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